地域回避的范围和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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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乡级机关、县级机关、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。(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。一般包括乡、县级党政正职、纪委书记、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、党委组织部长、人事局长、监察局长、公安局长等。)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、县级机关、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。

  法律分析:乡级机关、县级机关、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。(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。一般包括乡、县级党政正职、纪委书记、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、党委组织部长、人事局长、监察局长、公安局长等。)

 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、县级机关、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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